本报郴州讯 10月31日上午,永兴法院对刘志刚涉黑团伙案(又称“6·11”专案)进行一审公开宣判,首犯刘志刚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聚众斗殴罪、贩卖毒品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开设赌场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;第二被告人谭红波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其余2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该团伙成员多系湘永煤矿子弟,自本世纪初开始,刘志刚、谭红波等人纠集在一起,不断吸收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杂人员,至2004年,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“湘永帮”。
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李文华 马益坤 阳海盛
(原标题:煤矿子弟结伙涉黑首犯一审获刑17年)